大连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思想政治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2.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品行端正。
3.凡具有下列情形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含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含一次)记过以上处分者。对个别受处分后认真悔改,且在某一方面为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校以上荣誉称号者(含校级三好学生),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文凭者。
(2)专业必修课(不含体育)、专业方向选修课(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的重修或重考课不计)重修或重考累计达6门次(含6门次)以上者。
(3)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即四年)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因学>-j困难申请自愿到下一年级学习者。
(4)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经重修考核及格者。
(5)考试舞弊者。
(6)学生(非外语专业)在校期间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50分者。
(7)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60分者。
三、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毕业生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2.各系根据本规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复核。
3.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教务处汇报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审查和复核情况,并负责解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4.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校正式行文,送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及校档案室,学生处据此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